
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协会近日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座谈,就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初步达成共识。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合作,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通过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辐射,对于实现信息共享、惩戒查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终于,P2P“老赖”的末日要来了!
以前,“老赖”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
现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老赖”也随之互联网化了,尤其是在P2P行业的“老赖”。
借款人的诚信很重要,有业内人士指出,就P2P网贷行业来说,只要不是骗子P2P平台,最大的问题是借款人没有诚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消息称,协会将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深入合作,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合作进程。
从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透露出来的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制定标准和几大特征来看,可总结出其信息信息共享的逻辑和模式:
**一、**以“最小够用”为基本特征,制定互联网金融个人债权融资类业务的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针对性地进行采集、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会员机构提供共享查询服务;
以对等原则建立数据中心,会员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在履行报送义务的同时享有查询共享信息的权利。
**二、**通过编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约定义,并编制互联网金融“疑似名单”分类,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申请材料、第三方诈骗等,用以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示高风险客户。在共享查询中结果中,会屏蔽数据来源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会员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三、**除了提供会员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外,引入第三方信息提供机构合作,为会员机构提供所需的其他信用信息服务。
**四、**根据会员机构需求,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重点关注平台接入和网络安全问题,增加数据报送和查询的监控功能等。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重个人征信问题,一旦出现不良征信,个人的信贷权利将会受限。当个人征信和电信、社保等联合起来以后,对个人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个人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在个人信用活跃的现代社会,出现信用偏差的客户为数不少,而这种记录上的缺陷,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后,污点很难消除。